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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

僱主聘請外傭需知

1 )根據香港特區政府規定海外僱傭之最底工資為港幣$4,310。每月應該讓傭工簽收薪金及假期。

2 ) 工作為家庭傭工,不能做僱主家庭以外之工收。亦不可在合约登記以外的地方工作。

3 ) 兩年合約,由傭工抵港當日或簽證發出日期開始生效。並沒有試用期。

4 ) 合约期間,如果僱主或傭工其中一方面提出解除合约,只需要给對方一個月通知期或一個月代通知金便可把僱傭合约终止。

5 ) 按僱傭合约規定,不論约满或雙方同意終止合约,僱主必须付回程機票,讓傭工返回原居地。

6 ) 僱主應供應傭工每天3餐及住宿(固定床位及小許儲物空間),休息時間不少於8小時。

7 ) 傭工每星期可享有一天例假,每年7天有薪年假。 兩年共14天。如傭工連續性受僱滿3個月,便可享有每年12天之有薪法定假期。

8 ) 僱主有責任替傭工購買勞工保險,亦可附買醫療保險,確保安心。如傭工生病,僱主需付其醫藥费。

9 ) 傭工與同一僱主服務超過5年,如果僱主解除合約或不再續約,僱主需付長期服務金。
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:[月薪 x 2/3] x 服務年資。

10) 如需與傭工續約,則須付來回機票。 如不續約則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傭工。


建議:

1 ) 由於傭工均來自東南亞熱帶國家,初到港時未必備有足夠禦寒衣物。盼僱主能提供協助。

2 ) 菲律賓及印尼人生活習慣與香港人有所不同,他們認為每天吃過米飯才有氣力工作。所以有部份女傭吃米飯的份量可能比較多,請僱主體諒。

3 ) 女傭到港的一個月,放假天可能未有足夠的零用錢(購買個人用品或車資),所以建議僱主可預支港幣$100-$200的薪金給傭工,並在第一次發放薪金時扣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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